2023-07-0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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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账实相符,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较高(原则上2000元以上)可独立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具体固定资产名录为:房屋 、车辆、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办公桌椅、办公用具、空调、设备、工具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置与采购
第三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综合办具体负责本会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采购,应由本会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本会综合办报送采购计划。价值在一万元(含)以下的,经本会综合办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经理事长审批。
第六条 采购固定资产必需有采购申请单,采购申请单应注明名称、数量、品种、规格等具体内容。采购的固定资产一定要与采购申请单内容相同。本会综合办按照批准后的采购申请单负责采购。
第七条 根据采购预算金额,由本会综合办确定采购形式。
第八条 采购可以采用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九条 受赠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负责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受赠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发票、资产评估报告、物价部门的批复、两家以上大型商超销售该固定资产发票等相应的证明材料确定。综合办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需按照捐赠清单,与捐赠方共同清点拟捐赠固定资产,确保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与清单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十条 所购固定资产,必须交综合办派专人验收,如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财务部派专人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设备类验收时,应对照采购计划、发票及固定资产明细,对质量、型号、数量逐项进行检验,有发票,实物未到时,不履行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及时办理退、补、赔手续,验收合格后,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入库单,经综合办审核签字,然后依据综合办的验收凭据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入库时要区分物品性质,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为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应做好编号、记账、建卡等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 编号。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由综合办对本会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并采取标签的形式在各项财产上标明(可使用金属标牌、油漆字等形式),编号的位置选定后固定不变。要求统一、显著、整洁。
(二) 记帐。固定资产的记帐工作包括总帐和财产明细帐两方面,总帐由财务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由财务部会同综合办进行登记。
记帐的依据,新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发票所附验收单为依据,报废、报损财产,按秘书长批准的报废单记帐。
(三)建卡。综合办负责对固定资产建立卡片,应使用固定资产卡片按一物一卡登记,以便具体记录使用、维修、报废、转让情况。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会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存放在专门的仓库中,综合办安排专人管理总会固定资产的领用发放工作,根据领用情况建立资产台账,不定期的盘点仓库中所有的资产,定期与财务部核对明细账,及时将各类资产增减变动记录汇总上报本会领导。
第十五条 本会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上采取用物管物,责任到人的原则。全体职工对本人领用的固定资产具有管理的责任,如在管理中发生人为丢失和损坏,按使用情况及造成丢损的性质,由当事人酌情赔偿;如是自然损耗,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凡领用的固定资产应填写领用单,固定资产专管员要按领用部门分别登记帐卡。
第十七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领用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具体办理程序:
(一) 需领用的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 将固定资产领用单报综合办审批同意后到固定资产专管员处登记,办理交接手续方可领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领用前由仓库专管员保管,资产保管要注意安全可靠,防止腐烂、霉损。
第十九条 一切固定资产不得占为私有,不得自行转让交换,不得以个人名义赠送他人或其他部门、单位;如有多余或不需要者,应交还保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会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资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会同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在清查中要见物对帐,按帐清物,逐项、逐件进行核实。对设备是否完好,数量是否相符,作出明确无误的记载。特别是对借用财产,要及时清还。清点完毕后,应做细致的分类、统计工作,进行帐实、帐帐相符,正确地核对增减,编制财产清册,在帐帐核实后,应及时调帐,并填报财产增减表。对财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会处置固定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具体办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的破损、报废处理
由于固定资产久用破损须作报废处理的,均由相关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综合办认定,财务部审核,经秘书长同意后报理事长批准核销。到正常使用年限属自然报损,不到正常使用年限属非自然报损,由于自然灾害和非责任事故损失的固定资产,确实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按自然报损处理。报废报损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一万元的,由理事长审批。
(二)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报财务部进行账户调整处理。
(三)非自然报损的固定资产,在报损时使用部门必须说明原因,经核实批准后,还须酌情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会以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应按规定由总会领导审批后执行,并要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对固定资产实物确认并签字,上报综合办、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加以区分,找出报废原因,若是因为失窃,要有备案记录,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人员调离本工作岗位前,应办理工作移交和财务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点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