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4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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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省江淮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江淮慈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基金会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民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促进各项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基金会领导班子和党支部、秘书处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各项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基金会结合实际建立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针对工作岗位制定具体的管理与防范措施,努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理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对权力和权力运行全程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作用。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和查办违纪案件及有关协调工作,由党支部负责,有关部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配合。
第七条 基金会党支部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要做好以下工作:
1.支持基金会按照社会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基金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3.监督基金会领导班子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 基金会党支部必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党委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第九条 基金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有针对性地研究改进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列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将工作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党委。
第十条 本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新的要求不断充实调整。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徽省江淮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基金会第二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