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4 16:15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江淮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基金会的基本信息、组织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基金会自有媒体、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对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员工和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基金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1. 注册信息(法人登记证书、宗旨、章程等);
2. 联系方式(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官网地址、官方微信、捐赠方式等);
3. 组织架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主要领导履历,部门设置等);
4. 重大决策(工作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投资及关联交易行为等);
5. 管理制度(项目、财务、档案、人事管理等内部制度);
6. 利益相关方(主要合作伙伴、主要发起人、捐赠方、主要捐助对象、重要关联方等);
7. 年度信息(年报情况、评估结果、审计结果等)。
(二)财务信息
1. 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2. 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3. 捐赠收入信息(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意向等);
4. 捐赠拨付信息(受益人、拨付时间、拨付金额、捐赠用途等);
5. 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大额交易信息);
6. 重大资产变动;
7. 年度审计报告;
8.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当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在基金会自有媒体和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业务信息
1. 公开募捐。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如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捐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捐款物的用途和去向、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等。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款物情况及已经使用的募捐款物的用途和去向。
2. 定向募捐。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3.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项目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会自有媒体和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4.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5. 日常动态信息(项目活动、会议等)。
(四)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或相关规定公开的内容:
(一)捐赠人可查询其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基于善意并合法的目的,申请获取相关公益信息。
(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时,可依规定要求基金会提供相关报告。
第七条 免予公开的内容: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等权利人要求不予公开的;
(四)涉及基金会秘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的;
(五)在基金会信息公开能力范围之外的。
第八条 基金会以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微信公众号为主要信息公开媒体。其中,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信息,需按照民政部相关要求执行;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信息,需按照基金会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落实。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为信息公开的最终责任人,所有需公开发布的信息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其他人员经理事长长授权后,可代表基金会接受媒体采访。各部门自主通过媒体发布的信息,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办公室备案,并在公开后 3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