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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16:16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安徽省江淮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四条 基金会会计管理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等信息。
(二)一贯性原则。会计政策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重要性原则。对于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所有者权益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在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事项,会计核算可以简化处理。
(三)相关性原则。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等的需要。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支出,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已经支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五)及时性原则。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谨慎性原则。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或者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理方式
基金会实行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制下的会计管理工作;秘书处管理本基金会各项财务活动、会计核算。
第六条 财务部部长职责
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基金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制定基金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方案;
3.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秘书处职责
秘书处财务部会计人员具体负责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拟订会计制度,负责落实执行;
2.负责会计预决算管理;
3.负责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不同进行区分确认和核算;
4.负责对各项支出进行归集、核算,控制管理;
5.负责根据业务形态对于不同业务项目、活动进行分别核算和资金运用监督管理。
6.负责对所有债权债务进行明细核算,并对超过一定期限的债务协助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催讨;
7.负责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明细核算,每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点盘查,并对盘亏盘盈的资产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8.负责对基金会项目执行部门财务会计指标考核及其会计分析;
9.负责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资料;
10.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11.负责其他会计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计工作基本规范
第八条 会计基本要素
1.基金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会计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为权责发生制。
4.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5.基金会使用财政认可的会计记账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会计政策
1. 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按规定设置会计账户。对于明细项目较多的会计科目,应当合理设置和运用明细科目,以便归类核算、统计。
2.根据管理需求需要,建立具体辅助核算。辅助核算设置可以满足项目数据统计及其他更多管理维度的管理需求。
第十条 会计凭证管理
1.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业务活动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必须拒绝受理,并及时报秘书长处理。
3.记账凭证是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凭证。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中制单人、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负责人处应有相应的电子姓名、签章或亲笔签名。
第十一条 账簿设置管理
1.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相关的辅助账簿和备查账簿或台账,以满足会计信息归集的需要。
3.账簿每年定期审核、打印、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第十二条 会计稽核
会计稽核是对会计事项的审核与检查,以防止会计工作中的差错以及人员的舞弊。
1.事前审核:审核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
2.制单审核:审核会计科目使用的正确性,摘要是否完整、清晰、恰当;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记账凭证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复、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3.账簿检查:检查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凭证相符;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明细账是否按时记载完毕,每月是否与总账核对相符;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每天与库存金额相符;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月底是否账账相符;账簿打印、装订、保管是否妥善等。
4.报表复核:核查报表种类、格式是否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对外报送的报表是否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签章;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等。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的任用和交接
1.会计人员(包括专职、兼职、聘用的会计人员,下同)应当具有会计专业知识,会计主管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道德。有违反财务纪律记录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3.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手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一般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由财务部领导监交,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由基金会分管领导监交。移交必须编制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名。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
1.建立访问安全制度,明确会计电算化(信息化)操作权限和访问权限,确保会计报告数据安全,防止对数据的非法修改和删除。
2.及时对会计核算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电子备份。软件系统自带数据备份功能的,由供应商直接提供服务器的自动完全备份。
3.会计电算化下(信息化)的纸质会计凭证,应该每月打印装订成册;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下年度的3月前,打印装订。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定义
收入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收入应按其来源分为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入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数额后在利润表上体现。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根据章程规定,取得经常性的、主要业务的收入。
2.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4.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六条 收入确认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每月结账前,运营管理部出纳应对收到的款项与相关归口业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收入。
第十七条 资金
基金会各项资金财务部管理和核算。收账业务归各业务相关部门。会计人员每季度应与相关部门核对、及时清理各类往来账户,并协助催讨各类应收款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定义
支出是指为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支出管理包括穿透性对每个项目均要设立明细账,列清项目所有支出的科目和做账凭证,要求项目部对所实施的所有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做对应台账,同时要求项目方提供所有做帐凭证,要求月清,季度进行对账核查。
支出应按其功能分为项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支出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数额后在利润表上体现。
1.项目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项目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支出和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项目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4.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项目活动中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九条 支出确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确认费用:
1.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或者承担了相关的负债;
2.能够引起当期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3.费用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项目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每月结账前,财务部出纳应对支出的款项与归口的业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支出。每月期末应在次月5日前报三类财务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每年财务年度报表和审计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条 期末结转
期末,财务部会计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基金会年度的各类财务数据进行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本期发生的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结转本年利润,核算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
第六章 基金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定义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
1.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2.长期投资是指一年以上对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3.固定资产是指为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等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有形资产。
4.无形资产是指本中心为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网站网址等。无形资产取得、摊销、核算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会无形资产注册登记及管理,由秘书长统一领导,财务部具体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减值与坏账
基金会应当每年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发生减值或坏账情况,应由财务部会计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按资金支付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定义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中心。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各类负债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
1.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负债。
2.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负债。
第二十四条 负债确认
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八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五条 定义
所有者权益,是指中心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各类所有者权益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
第二十六条 核算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国家、投资人规定的比例计提或留存。
第九章 会计决算
第二十七条 定义
年度会计决算是指本基金会在会计年度期间的收入、成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综合总结的核算。
第二十八条 全面清查
会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年末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认真进行会计决算和会计报告的编制,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章 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定义
会计报告是指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项目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会计报告时期
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会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期会计报告是以半年度和月度编制的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报告组成
年度财务报告一般由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三十二条 年度会计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每年的3月底前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报告,递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告提供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应当加盖公章,并由财务部部长和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定义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中心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由会计负责整理归档,按照本中心《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并实行专人管理。
建立会计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管理机制,电子档案要建立档案备份,纸质档案要定期打印、装册,并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销毁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