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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江淮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23-07-04 16:15

来源:本站

为规范安徽省江淮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工作,保障基金会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促进基金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任人唯贤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拔;

(三)干部人事工作要贯彻改革精神,认真履行任用程序,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岗位

(一)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二)监事会:监事长、监事;

(三)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助理、秘书长助理;下设五个部门:

1.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一般员工;

2.财务部:部长、副部长、主办会计、出纳;

3.项目部:

(1)部长、副部长、高级专员、项目专员;

(2)省级项目办:一级专员(相当副秘书长)、二级专员(相当部门部长)、三级专员(相当高级专员)。

4.筹募资部:部长、副部长、高级专员、项目专员;

5.慈善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一般员工;

基金会对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实行分级管理。通过测评定级,自上而下分为三个级别:高级专员、普通专员和一般员工。根据测评定级分数从高到低确定人选入级。

 

第三条  管理权限与职责

(一)基金会理事会决定秘书处秘书长的聘任;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的聘任;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部门副职人员与工作人员的遴选工作。

(二)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制定执行机构人力资源规划,负责组织员工培训、日常考核、薪资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办理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调动、解聘、 辞职、辞退、除名、退休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职级评定办法 

(一)两年为一个测评定级周期。一个周期的测评定级结果为上两个年度考核评分平均值;

(二)测评定级调整包含晋级、平级、降级,原则上晋级不越级,降级不限;

(三)新员工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后列为一般员工;研究生学历新员工考核合格后列为普通专员;

(四)新员工在基金会工作满两年方可参加测评定级;

(五)上两年度考核评分均为合格等次且在 70 分(含)以上者参加测评定级;

(六)高级专员在测评定级周期内(两年内)具备参与部门负责人竞聘的初步资格,能否参与竞聘依据基金会当年度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如能参与竞聘,并竞聘成功,即可聘任;竞聘不成功,则维持高级专员不变。

 

第五条  基金会聘用新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员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体检;  

(五)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六)在民政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基金会内部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原则上不招聘本科以下学历新员工。

 

第八条  基金会与员工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九条  新聘用员工与基金会订立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按基工资总额80%发放,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发放全额工资。

 

第十条  基金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 3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机会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但员工不接受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签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金会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基金会正式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基金会试用期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 日书面通知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基金会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基金会与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基金会员工职务、级别、岗位、工资以及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员工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员工应当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基金会工资分配应当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基金会员工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五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基金会建立员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基金会应当根据业务领域的全省整体薪酬水平,参考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等,合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基金会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或目标责任制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员工与基金会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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