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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16:13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江淮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项基金的管理,增强社会公信力,发挥专项基金更大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以慈善资助为目的,根据专项基金捐赠人(以下简称捐赠人)资助公益慈善事业的意愿,与本会协议约定,并设立专门会计账目的资金。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尊重本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
捐赠意愿原则。尊重捐赠人资助公益慈善事业的意愿,尊重捐赠人的权利。
公开透明原则。双方协商,恪守约定,规范管理,公开运作。
专款专用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部门职责
秘书处是专项基金的统筹管理部门,财务部统筹基金捐赠、支出信息公示、财务管理、审计评估等事宜;项目部统筹基金制度规范、基础信息登记等事宜;宣传部统筹基金宣传、基金舆情监控事宜。
第五条 管理人员职责
本会各部门均可开展基金业务,基金管理员由秘书处或项目部指定,是管理职责的具体实施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控制和总结、与捐赠方或管委会沟通联络等基金日常管理事宜。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专项基金的筹集和项目使用计划;
2.提出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3.接受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4.其它需要管委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
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或个人(自然人)可申请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接受本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基金名称统一格式为“安徽省江淮慈善基金会·(名称)专项基金”。专项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2.捐赠意向符合本会业务范围;
3.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年捐赠到账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
5.若专项基金由基金会联合发起,首次捐赠到账资金不做要求。
第八条 捐赠物的变现
捐赠人以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非货币形式捐赠,且无法直接用于受益人的,本会可以与捐赠人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捐赠物进行价格评估,共同通过义卖、义拍等方式将捐赠物变现。变现后,本会按实得资金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条 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人可以是机构、企业或个人(自然人)。
1.机构、企业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法人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背景介绍及机构联系人信息。
2.自然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自然人情况介绍。
第十条 专项基金协议
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签订专项基金协议,与捐赠人协商相关事宜,也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纪要、备忘录等。专项基金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基金规模、首笔捐赠金额;
2.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3.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办法、使用要求、管理费用的提取和支出、资金管理要求等;
4.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及审批
1.发起申请。专项基金由基金管理员负责进行尽职调查,确定设立的条件和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要求。由基金管理员发起申请,申请的内容需包含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基金规模、首笔捐赠金额等。申请材料附专项基金协议。
2.审核审批。提交申请后,由部门负责人、秘书处审核,审批通过后,专项基金正式立项,获得正式专项基金编号。
第十二条 捐赠人的权利义务
1.捐赠人有要求本会保护其隐私的权利;
2.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有参与共同管理和了解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等权利;
3.捐赠人应当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与本会签订的协议,参与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
专项基金可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1.本会邀请捐赠人参加管理委员会,担任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共同管理专项基金,商议开展慈善活动、资助慈善项目和补充资金等事宜。
2.本会参加管理委员会工作的负责人,为该专项基金承担管理责任。
3.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损害本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收入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
1.捐赠人的捐赠;
2.基金的募捐;
3.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收入确认
对捐赠和募捐收入(认账程序)由基金管理员跟踪资金,确认资金到账时间。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规则
1.建立以基金为依托,以项目为载体的基金项目制度,专项基金可支持多个项目,基金管理员负责与捐赠方或管委会沟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送本会审批。
2.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由捐赠方或管委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依据本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单次拨付金额50 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 万元以上的,报理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拨付。
3.专项基金的资金余额管理原则不能为负数。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
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以及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等,由本会与捐赠人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当年公益慈善支出金额基金会可以列支不超过10%的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筹资费用
根据慈善法规定,专项基金包含筹资费用,用于专项资金的募集和捐赠相关的差旅、人力资源、宣传、专家咨询、法务等一系列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
专项基金资金由本会负责保管,本会为专项基金分设财务科目,独立核算,单独建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运行活动
专项基金运行活动符合以下要求:
1.专项基金开展私募或公募活动应由本会批准、并进行备案。
2.以专项基金名义对外宣传需本会批准,并遵照本会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
3.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其他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4.在本会注册满一年、资金储量在500万以上的专项基金可以向本会申请注册自媒体账号。本会对专项基金自媒体账号每月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监管
1.对专项基金的运行、跟踪、终止全过程由基金管理员负责,并报送秘书处。
2.秘书处每年需向专项基金管委会报送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外部监管
接受国家税务、民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对本会专项基金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接受捐赠方对专项基金的查询监督。捐赠方有权对各专项基金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估
本会定期对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组织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评估。对于专项基金资助的跨年度项目,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决算后,由本会对其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本会安排资助项目的实施者进行审计。
专项基金管委会应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褒奖
本会对捐赠数额较大、共同管理专项基金卓有成效的捐赠人,通过授予荣誉称号、宣传先进事迹、组织经验交流、推荐各种奖项等形式,予以褒奖。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专项基金的档案分为实施中的专项基金档案和结束或终止的专项基金档案。
秘书处或项目部应对本会所有进行的专项基金建立台账:记录专项基金的收入、捐赠人、基金名称、设立日期、基金运行情况、会议记录、以及终止变更情况等信息。
结束或终止的专项基金档案由基金管理员编制资料清册(包括电子档案)移交本会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公开披露。
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的管理情况。涉及捐赠人隐私或者其它意愿的,本会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建设专项基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捐赠人开展慈善活动或者查阅各自专项基金的管理情况,提供便捷服务。
第八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终止条件
定期对专项基金进行梳理,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符合以下条件的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1.有效期到期后,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可以自然终止专项基金;
2.捐赠人提出提前终止专项基金的;
3.资金使用完毕,协议尚未到期且捐赠人不再增资的,可以提前终止;
4.自成立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5.剩余财产(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5万元且时间不足持续一年以上的;
6.连续两年无法与捐赠人取得联络,本会可以通过“安徽慈善网”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3个月后,捐赠人仍没有和本会取得联系的,本会可以终止该专项基金;
7.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正当的活动,损害本会名誉的。
第二十八条 终止程序
专项基金的终止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发起人、捐赠人向本会提出终止建议或申请,如上述申请人在发生本办法规定应当终止情形未申请终止的,本会可自行决定终止。
1.基金管理员负责申请办理终止审批流程,经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批准确定终止,如果秘书长认为须提交理事会进行审议的,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终止。
2.本会通过的专项基金终止决定,应书面通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3.专项基金终止前,应进行清算,在支付管理费用、行政开支等费用后,所剩资产或资金应根据本会的规定进行处理。
4.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自接到通知起15日内,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相关清理工作并准备有关文件,经本会审查同意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余额处理
终止的专项基金有资金余额的,资金余额纳入本会的资金管理,由基金管理员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秘书长批准转入非定向项目,可用于资助其他项目或根据情况批准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二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